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的集體建設用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是指農民集體以土地所有者身份通過公開的土地有形市場,依法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年期內以出讓、出租等有償方式交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以書面合同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行為。
一、編制背景
(一)必要性。新的《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了可征收集體土地的范圍,我市城鎮開發邊界外和不在成片開發方案范圍內的項目用地已無法實施征收和審批。土地征收范圍的規定影響我市農村項目順利落地,不利于我市新型城鎮化建設和城鄉融合發展,也不利于我市新型農村建設和農村經濟發展。
(二)具體依據。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p>
2021年4月21日經國務院第132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743號令)第四章第五節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三條中,關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管理的規定。
2021年6月3日,吉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了《吉林省2021年新型城鎮化建設和城鄉融合發展重點任務》的通知(吉發改城發〔2021〕383號),第50條規定:在長吉接合片區國家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先行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第58條規定:將梅河口市納入試驗范圍,與長吉片區改革試驗同步規劃、同步推進、同步考核。
二、主要內容
《梅河口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管理暫行辦法》共九章,三十九條,主要內容包括入市依據、入市原則、部門分工、入市范圍、入市條件、入市主體、入市方式、入市程序及收益分配等,下面從幾個重點方面簡要介紹:
一是入市原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應堅持維護土地社會主義公有制、堅持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堅持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堅持市場化配置機制和堅持合理分享增值收益的基本原則。
二是部門分工,自然資源部門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工作。發展改革局、財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農業農村局、生態環境局、稅務局、審計局、信訪局、各鄉鎮政府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三是入市范圍,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且已依法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方可納入入市交易范圍。對存量集體建設用地,在依法收回其使用權后,依據國土空間規劃開展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和基礎設施配套,重新劃分宗地并調整確定產權歸屬,按照新的規劃條件確定入市范圍。
四是入市條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要求;符合產業、環保等政策及標準要求;產權明晰無權屬爭議,未被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查封或限制權利;需要處理的土地使用、承包、經營等權利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產權以及相應的補償已經處理完畢;入市事項已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按照集體決策程序依法決策同意。
五是入市主體,農民集體所有的經營性建設用地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由代表其行使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入市工作。其中,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未成立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民委員會代表行使所有權;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未成立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民小組代表行使所有權;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六是入市方式,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是指農民集體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租賃是指農民集體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與農民集體簽訂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賃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為。
七是入市程序,包括入市主體編制方案、鄉鎮審查、向自然資源部門申請、部門審查合格后報政府批準、公開交易、成交公示、簽訂合同及辦理證照等。
八是收益分配,農民集體獲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歸農民集體全體成員所有。農民集體所得的入市收益內部分配及使用,應按照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有關規定,依法履行民主決策程序,并落實財務公開和公示制度,對入市成交價格、交易費用、稅費繳納和收益支出等情況,及時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公示。農民集體獲得的入市收益原則全部用于集體經濟發展和集體基礎公益事業支出,需分配到個人的,分配標準可結合入市地塊所在區域的征地補償標準,多余部分要留歸集體使用,并嚴格實行“村財鄉管”、政務公開等資金監管措施,接受全過程、全方位監督,確保資金規范使用。集體內部分配入市收益時,應兼顧集體經濟長遠發展和成員個人利益。切實防止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少數人非法處置、侵占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及其入市收益,防止外部資本非法控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侵吞入市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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